近期关于“离婚冷静期”这一话题成为热搜,大家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称赞也有人表示不应该设立此规定,反对方的主要理由是这一规定使得离婚不自由和增加成本,此外还会对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更加不利。而赞成方的主要理由是这项制度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作为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亦持赞成的态度,因为增设“离婚冷静期”不会增加离婚成本,也不会使得离婚变难,主要理由如下:
“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如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实施前离婚规定为《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两部法律分别对离婚进行了相应规定,对比两个条文可得知,修改幅度是比较大的,且主要修改之处集中在协议离婚这一规定上,简言之就是之前协议离婚登记不需要离婚冷静期,双方协议好到婚姻登记机关当日就能拿到离婚证,而《民法典》施行后,即使双方协议好离婚了,夫妻任何一方在三十天内均可反悔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从规定来看,表面看似离婚更加难了,但其实质并未增加离婚难度,因为法律赋予了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申请离婚登记并非起诉离婚的前置条件。因此,离婚并未变难,只是多了个步骤而已,且这项制度对于那些婚姻关系和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的人而言,可谓他们婚姻关系的“救世主”和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项法律制度的设立恰巧印证了“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这一民间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