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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母真民律师为经济困难、残疾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赢得官司获得70余万元赔偿
来源:自创 | 作者:lawyermu6689 | 发布时间: 2020-06-08 | 35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在受援人谭女士丈夫老刘的带领下,我们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谭女士,老刘介绍后 ,谭女士连忙用手指着凳子示意我们坐。从面容和眼神不难看出,她非常地无奈和忧虑,以及在病魔的缠绕下显得非常痛苦。问过伤势之后,她向我们陈述了当天所发生地事情经过:“事发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我从家里步行准备前往下路街上买东西,走到位于下路街道老街梯子口时,我的左脚踢在正处于道路施工的混凝土挡板上,由于身体失去重心然后就摔倒在旁边高约一米五左右的路坎水泥地上,顿时身体不能移动。到了医院,由于县里医疗水平有限,医生建议立即转上级人民医院,后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为胸椎体爆裂性骨折,胸脊髓损伤(ASIAA级)以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处骨折,花费医疗费用二十来万元,多数是向亲戚朋友所借。后来医生说我这个治不好了,下半辈子只能躺床上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一级伤残,终身需要人护理”说到此处,谭女士情绪失控,她说她非常后悔当初自己为什么那么不小心,不然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还欠下这么多债,子女还要读书······后来因为怕影响到谭女士康复休息,就结束了那次会见。临走之时,谭女士还恳求我们希望我们一定帮助她。

从病房出来后,谭女士的丈夫老刘向我们描述了事发现场的一些细节。他谈到事发地处于镇上的繁忙路段,当时正在施工硬化,路面已经硬化了一层水泥还没有铺沥青,但现场已经没有工人动工了,另外施工现场没有什么安全措施,也没有挡板,只有一辆小轿车停在路中间,是为了不让车辆通行,但行人经过完全不受影响,事后他们还报了警,现场也拍了几张照片,当地派出所也出了警。听老刘这么一说,我们顿觉案子有了希望,连忙赶到事故现场查看。到了之后,事故现场完全变了样,曾经引起谭女士摔倒的挡板也不见了,旁边的路坎也新建了铁围栏,显然,管理者或建设者吸取了教训,消除了当初的安全隐患。我们对现场拍摄几组照片后,通过对周围居民群众的调查了解发现,我们收集到了案件事故发生时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视频监控。该视频监控由事故现场附近一副食店老板提供,该视频监控完整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现场的一个整体环境,也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和划分责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进一步调查取证,案涉的工程项目名称以及工程承包单位也逐步浮出水面,工程发包方乃下路街道办事处,承包方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施工人主体后,因谭女士系农村户籍,但实际已居住在镇上十余年的情况,我们又着手收集了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过深入分析和探讨,我们认为,谭女士所受之伤害能否得到赔偿,关键问题在于施工人在施工时有无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现场警示标志不仅要设立而且要以明显的方式展示,安全措施不仅要有而且要有效,如果采取的安全措施达不到防护的目的,那么该安全措施就如同虚设,与法律相违背,施工人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我们以“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谭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二百二十余万元,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起诉后实际施工人城建公司提交了一份与案外人重庆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石柱县下路街道办事处敬老院至红旗桥段道路油化工程劳务合同》,意在将责任推脱给博崇公司。鉴于施工人发生变化,我们遂将重庆博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告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和博崇公司对谭女士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博崇公司在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道路施工时,应积极履行采取足够有效安全措施的谨慎义务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其在公路尚处于施工过程时,明知尚在施工中的公路路基外沿挡板尚未拆除,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人员横向通过施工路段,而是放任行人通行,必然具有很大安全隐患,其未举证证明采取了警示标志、有效隔离施工区域与通行区域,安排值守人员等足够保障安全的其他有效措施,其虽举证证明设立了施工告示牌以及用小汽车横向停放在公路上,但该安全措施不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其对原告摔伤具有一定过错,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城建公司将本案工程全部转包给博崇公司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法律规定和与下路街道“不得将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约定,且城建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博崇公司享有相应施工资质,故其对博崇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谭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路上行走时应随时注意道路是否安全畅通,且其系下路街道常住居民,其住所离案发区域较近,也明知该区域处于施工状态,且事发当时是在白天视力比较好的情况下,更应在行走过程中加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未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受伤存在较大的过错,依法应减轻博崇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65%的责任,博崇公司承担事故35%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共计749961.33元,城建公司对博崇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工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致行人发生损害的案件,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实际施工人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也具有一定过错,而承包人违法转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对损害具有一定过错,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这样的处理承办人认为是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既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得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过错行为买单,不偏不倚,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此案不仅警示作为一名行人,时刻应当保持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悲剧发生,同样也警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违规转包,工程建设应当将安全放在首位,避免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