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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能否获得城镇户口的赔偿待遇
来源:自创 | 作者:lawyermu6689 | 发布时间: 2020-05-13 | 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残疾赔偿标准

 本律师近来办理了多起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系列案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被害人均为外地农村户籍;来重庆均已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的收入并办理了《重庆市临时居住证》;租房居住;房东为非农业户口;归村委会管理;缴纳了重庆市城镇保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及家属如主张按所在地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是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但某些法院仍然秉持以户口性质决定赔偿标准,这种做法不仅狭隘,而且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予以规定,对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且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农村居民所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